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座談會

已成功舉辦 與你齊齊分享

本會勞動關係委員會轄下的紀律部隊事務委員會於2018113日(星期六),下午2時半至5時假座本會禮堂,成功舉辦了上述座談會。

 

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2016年週年報告書資料顯示前年共處理47宗公務員紀律個案,其中2個案公務員遭革職及12個案遭逼令退休;其中還包括不同程度的處分。近年,亦曾有公務員被控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罪成。不少公務員員對“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不少疑惑;鑑此,本會希望藉此提高會員及公務員的警惕性,防犯於未燃,故籌辦了座談會。

 

當日出席者眾,座談會分為兩部份:第1部份為“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第2部份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本會非常榮幸分別邀請到公務員事務局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總行政主任(鐘玉芳女士) 高級行政主任(彭家芳女士)主講第1部份及何仕景大律師 (前海關助理關長)百忙中抽空為我們主講第2部份。

 

公務員事務局公務員紀律秘書處介紹了紀律秘書處的工作範圍、如何構成公務員不當行為,亦簡介了根據公務員服務條件說明書明公務員必須遵守的條款(公務員管理命令)而作出的簡易紀律行動、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頒布命令而作出的正式紀律行動的分別及其影響。

 

何仕景大律師主講的內容介紹了普通法罪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構成和定義:如濫用職權、職能、與公眾利益有關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沒有合理辨解和理由不履行職務、故意漠視履行職務時所構成的風險,等等;均屬公務員失當行為的範圍,可被紀律檢控,嚴重者可被檢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座談會上,會員積極發問,包括:*公務員破產是否需要主動向部門申報?若無及時申報,是否觸犯公務員紀律?*公務員開設公司(與本身職務無關),身為老闆、股東,是否需要向部門申請批准?*公務員並非公司老闆,該公司與其本身職務並無關聯,因該公司人手短缺,需要工餘協助,但未有收取任何現舍報酬,這是否視為外間工作?*而該公司經常邀請出席一些應酬、娛樂活動,這是否需要向部門申報及申請批准?*公務員接收遺產,是否需要向部門申報?在甚麼情況下,公務員接受紀律聆訊時可聘請律師辯護?其申請及批核程序如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義廣泛,與索取/收受利益的賄賂行為有甚麼異同之處?  *若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對這方面缺乏認識)因無心之失或誤解而致行為上有違公務員守則,是否也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等。

 

會上亦有會員問到一個既基本,又極重要的問題:假如被警方/廉署邀請協助調查,應如何處理?何大律師給大家的簡明的忠告是:冷靜至為重要,當事人有權保持緘默,有需要時盡快聘請法律代表在場。

 

在整個座談會上,講者的發言及回答提問都提供了豐富資料及案例說明,並包含了他們的真知灼見,令提問者獲益良多,有所啟發。本會已於2018年2月上載了講者的發言簡報表於本會網頁 ( http://www.hkccsa.org )最新消息,歡迎大家齊來瀏覽,齊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