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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公務員簽署聲明 當局應展示諮詢誠意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
(轉載自2020年10月31日《巴士的報》)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政府要求新入職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並就此進行諮詢,前華員會會長黃河認為,政府的諮詢應該展示誠意。黃河文章全文如下:

《落實公務員簽署聲明 當局應展示諮詢誠意》

  日,謀殺了女友的陳同佳遲遲未能返台「自首」的新聞再次勾起了港人不愉快的回憶:去年因陳同佳案而起的修訂逃犯條例的修訂,以及反對修例的軒然大波,攪得香港「雞毛鴨血」、傷痕累累,更發展至促使人大常委直接為香港引入《港區國安法》的修例,因種種原因夭折。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日前直斥的「政府處理反修例事件的手法及溝通方式完全失敗」,應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聯想起當局最近處理公務員手法,似乎也出現了相近的情況,雖完全談不上失敗,卻成不了成功溝通的範式,倒成了特區政府把「諮詢」當做走程序、走過場,做做樣子的「典型」。

  事因公務員事務局於 10 月 5 日發出了一份宣佈新入職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的通告預覽本,不但內容十分簡單,沒有回應多個公務員團體的多項關切,更一改一向的做法,要求中央評議會職方3天內便要回應。也許為了趕時間,僅相隔一個工作天,該通告就正式發出,隻字不改!當局只簡單表示「內容備悉」,不作任何解釋,官僚得很。

  公務員團體提交的意見是否全不可取?我作了一些探究:

  例子1:當局7月10日呈交予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討論文件,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為「港區國安法」,但10月5日發出的通告預覽本卻把此簡稱修改為「香港國安法」。同為政府正式文件,指的又是同一件重要事項,用詞竟前後不一致,做法罕見。而以字義看,「港區國安法」明顯較精準,切合香港特區的身份,並已被社會普遍接納使用,後者則予人有「作大」之嫌。華員會建議糾正。

  例子2:公務員事務局通告只簡單聲稱,為新入職公務員作的安排「能真切體現公務員背負的有關期望和責任」,但沒有作出闡述,華員會建議當局引述立法會討論文件中闡述過的部分理據,加以說明。此舉確有助新入職公務員的理解,並可起提示全體現職公務員的作用。

  例子3:通告雖交代了當局的安排「亦與《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文相符」,但只把此說明放在段落之末,明顯淡化了《港區國安法》的權威性。華員會建議改置於該段之首並改寫為「為符合《港區國安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我們為新入職公務員引入安排......」,以突出《港區國安法》的重要地位。

  例子4:由於政府尚會聘請分別根據「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兩類公務人員,執行的多是與公務員同事相同的職責,但通告完全沒有提及他們。華員會建議當局堵塞漏洞,不要遺漏他們。

  例子5:因當局安排部分公務員必須宣誓,另一部分簽署聲明即可,華員會建議通告應說明,不論採用哪一種形式,其法律效力均相同。

  由上述例子可見,華員會的意見十分正面,也很實用,可完善當局的安排,絕非不可取。 也許當局認為,這次要求簽署聲明或宣誓的是新入職公務員,一紙通告已足夠,不必多加解釋,「不簽走人」!如此處理,雖展現了當局的決心,一改長期以來的不作為,卻嫌過猶不及,有「大石壓死蟹」之意,忽略了以理服人的必要性、重要性。須知不少現職公務員既已混淆了公職及普通打工仔身分,誤解了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基本原則,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及向特區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政治倫理不清不楚,也就不足為奇,遑論新入職公務員?

  我7月時曾撰文建議政府應明確訂定處理的總方針:「懲教結合,懲為輔,教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當局在落實時,若能避免偏廢,額外注重教育,協助全體公務員樹立務實、正確的觀念,不但可以起事半功倍之效,還有助逐步建立一支有向心力,對社會有歸屬感和承擔、有國家觀念及國際視野,能助力香港走出困境、再出發的公務員隊伍。何樂而不可為之?

  希望當局能明白,只有把各級公務員、各公務員團體真誠視作同舟共濟、攜手前行的合作夥伴,人心、士氣才能真正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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