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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退休金與《港區國安法》| 博客文章

黃 河
本會前會長、前高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主席(輪任)
【轉載自2021年06月26日 巴士的報 博客文章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uthor/3150-river】

  較早時,有著名時事評論員提出,退休公務員也應「簽效忠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否則長俸到此為止」!她點了幾個退休公務員的名字,猛烈抨擊他們「退休後吃着長糧」反政府。諷刺的是,其中一個正是曾位居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前高官,而另一個又恰是曾須規管十幾萬公務員品行操守的前局長。不過,這位論者未必知道,或甚至許多退休公務員也未必注意到,特區政府是否支付「長糧」,實際上是附帶一些條件的,並不是「老馮」的。

  其實,在每年這個時候,退休公務員大多會被庫務署署長要求簽署《符合享有退休金/撫恤金聲明》,以表明自己「已閱讀及明白詳列於庫務署單張內的有關支付退休金/撫恤金的條件」。也許,許多人簽署時,只是想到這只是為了證明自己仍然在世,有資格「出長糧」而已。他們或沒有留意,庫務署的單張上實際上羅列了多項條件,就包括公務員退休金可以被停止(cease)或暫停(suspend)支付、扣減(reduce)或取消(cancel)的理由:「被裁定破產或宣告無力清償債務」、「經判決犯有叛國罪(is convicted of treason),或對香港嚴重有損的罪行( or an offence gravely injurious to Hong Kong)」、「或其以前受僱於政府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二部的罪行」等等。而其中的「叛國罪」或「對香港嚴重有損的罪行」,正是剛好在一年前公佈並付諸實施的《港區國安法》涵蓋須制裁的範圍!

  有退休公務員在職時年年參加「六四」遊行,高呼反對內地執政黨的口號,退休後仍「不忘初心」,還熱衷投入反修例風波,以為自己早已是退休之身,政府的規限管不到自己;有退休高官甚至毫無忌憚地高調參與到前年的反中反政府反修例風波的活動中,甚至走到外國去;又有退休高官公然高調破壞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全無顧忌。公眾、公務員未必知道,這些人士的退休福利之得以「高枕無憂」,他們之能夠「消遙法外」,不在於他們沒有如在職公務員般宣誓或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只是因為當局既沒有嚴格依照有關《支付退休金/遺屬撫恤金的條件》執行紀律,而「網開一面」,又未能與時俱進,及時修訂有關規範而已。但無可否認,這些人士的作為客觀上破壞了許多奉公守法的退休公務員以及特區政府支付他們賴以渡過晚年的退休金--多年前歐洲法院曾定義為「deferred pay」(延遲發放的薪金) --在公眾眼中的形象,招惹了公眾的反感。

  就此,特區政府會否盡快考慮略為修訂《支付退休金/遺屬撫恤金的條件》中的有關規定,並向在職及退休公務員加以說明,以堵塞有關漏洞、杜絕有關行為,還大多數退休公務員的清白呢?

【作者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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