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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落實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何須糾結?

黃河:落實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何須糾結?
轉載自2021年02月03日 
巴士的報

  公務員正在簽署效忠聲明,前華員會會長黃河撰文,剖釋公務員簽署聲明的考慮。全文如下:

  去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正陸續交回要求他們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的聲明。對大多數公務員而言,如今正式要求他們史無前例地首次簽署聲明(首簽)的新聞已不再是新聞,許多人一收到即簽署、交回。曾糾結了一陣子,雖不情不願,終於為五斗米折腰的也大有人在。

  其實,有人之所以糾結,皆因搞不清一些基本問題。首先,他們混淆了兩種不同身分的孰輕孰重。當公務員和個人兩種不同的身分出現衝突時,他們過份強調了個人的權利,勿視了作為公務人員必須承擔的憲制責任,不理解自己的一言一行自必受《基本法》第99條第2款的「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以及《港區國安法》、《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守則》等約束的政治邏輯、政治倫理。類似的要求,放諸全世界,任何一個政府均會要求其公務員恪守。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縱然中央給予了高度自治,怎會有例外?何況現如今要求公務員簽署承諾的,並無新增的內容,只是確認的形式改為看得見、摸得著的2.0加強版而已。

  對此,我在去年9月《爭辯公務員憲制責任全無意義》一文中已指出:「過往,中央沒有要求其他公務人員也須宣誓就職,估計是對香港公務員隊伍的信任。但若因此解讀為『一國兩制』下,香港的公務人員擁有無邊界的『人權』、『自由』,毋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則顯然是『美麗的誤會』」。但當然,這並不等於他們別無選擇。依據另一身分,他們當然有選擇不認同簽署聲明的做法、不願受相關束縛的自由,條件是不能同時擁有公務員身分。不可不知的是,即使如此,他們仍須受約束,例如《基本法》第42條規定的「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對選擇離去的公務員,我曾在去年12月《妥善處理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至關重要》一文中,建議過特區政府、社會寬大對待,不必採取「極刑」(革職),可准予他們依法依規享有離職福利。當然,若他們已干犯了包括《港區國安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則自當別論。

有「糾結」的,似乎還有政府當局。看它處理公務員首簽的手法,予人有理直氣不壯、患得患失、缺乏自信之感:

1.       當局的通告不敢明言,要求公務員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究其性質,屬於身為公務員的憲制責任,不是只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才算憲制責任,更不是一般打工仔須承擔、屬於僱傭關係範疇內的責任。當局亦未能強調指出:接受相關要求合乎公務員的政治邏輯、政治倫理,因而未能以此來教育公務員:必須摒棄只當自己是普通打工仔的心態。

2.       針對不少公務員、公務員工會一直關注的不簽署聲明的確切後果,當局似有些「閃閃縮縮」,只表示會考慮「終止聘用」,完全不提細節,似有意製造「懸念」。這也許會阻止個別意圖乘機提早退休的投機分子、阻嚇不願意簽署者離職,或可減免一些人手流失,卻有礙隊伍盡快去蕪存菁,恐為未來留下隱患。

3.       看看當局對拒絕首簽的處理:先會「請該人員提交申述書,述明為何(政府)不應採取有關終止其聘用的行動」,接著,當局會「考慮」其反對離職的理據,之後,再「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人員」而毋須要求簽署聲明;若有關人員的職系和職級屬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權範圍,當局還會徵詢該委員會的意,最後才決定該員是否要離職,再之後,當局作出離職的安排。如此你來我往、爭論來爭論去,有關事端大概可以拖拉磨蹭少者幾個星期,多則幾個月才得到處理!結果是當事人及管理層均可能深受其煩,受影響的也許還有其他循規蹈矩的公務員以至工作場所的運作;若遇有人借機玩弄耍賴,情況恐將更為惡劣。

其實,公務員事務局1月15日發出的通告已較詳細地闡釋了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聲明的理據,還開列了某些違規違法行為的例子,雖然仍有可再澄清改善之處,基本上易讀易明。通告又特別申明:簽署聲明為公務員的責任,不簽回表示該人員不願意「恪守公務員的核心價值」。加上有關問題經已曝光了超過半年,人人耳熟能詳,因而,既然當局面對的只是拒絕首簽,而不是簽署後出現違反聲明較複雜、須查證的情況,本可果斷處理、盡快了斷,卻顯露了底氣不足、理直氣不壯之勢,更且劃地為牢,婆媽、拖拉得很,既浪費時間,又浪費公帑,更強化了弱勢政府的形象!

如此處理,也盡展過往長達半年多的時間裏當局的少作為,未能有如我在去年7月《落實宣誓制度,特區政府還可做些什麼?》一文中所建議:「教育公務員認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內涵、平衡個人政見的保留及公務的執行的重要性、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危害性,等等,以達到澄清誤解、糾正繆誤、治病救人之目的」,未能為推動更多公務員以正面取態對待首簽多做準備。

4.       不知何故,儘管已被一再提醒、追問,當局至今仍未交代,在去年7月1日之前已根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及「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等其他僱傭條款受聘的僱員,需不需要簽署聲明?如需要,為什麼不安排同時進行?如不需要,有什麼理由?當局是否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顧慮?

創記錄的首簽即將全部完成,總算為撥亂反正開了個頭。但正如有論者指出:「單單宣誓或簽署聲明解決不了問題」,接下來應還有不少待跟進事項。我月前曾建議政府明確訂定處理總方針:「懲教結合,懲為輔,教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希望當局考慮。教育方面,尤須彌補回歸以來公務員培訓「見樹不見林」,只講技術少講或不講理念使命原則的缺失。而全面釐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內涵,應為當務之急。澄清誤解、糾正繆誤,使公務員的言行舉止知所適從、各級管理人員知所遵循、社會各界知所辨識,至關重要。

就此,我希望那些不情不願下簽署了聲明的公務員能明白:既然選擇了簽署,就不能當「食生菜」,不要心存僥倖。從此,你們的誠信度、忠誠度將受到檢驗,不但人在看,天也在看。我誠盼你們未來能由正視香港的政治現實、恪守公務員的憲制責任、認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起步,昨非今是、改弦更張,樹立務實、正確的觀念,「輕裝」上班,今後不再「糾結」!

【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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