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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妥善處理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至關重要

2020年12月17日 巴士的報 Sebastian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7657541 

前華員會會長黃河發表文章,對處理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提出建議,全文如下:

據報導,當局正在安排2020年7月1日前入職的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惟當局對不少意見仍語焉不詳或甚至全無回應,令人困惑的某些訊息仍未澄清,且《公務員事務局通告》預覧本仍未發出,便安排常務秘書長等部分高級公務員宣誓,做法有些急促。不少公務員則議論紛紛:「應給予在職公務員選擇是否簽署聲明」、「不簽者應給予『肥雞餐』遣散」、「不簽者,不應解僱,只不准升遷調職便可」等等。

公務人員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既是《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的規定,屬於公務人員的憲制責任,則為明確責任、加強管理,當局務必講清講楚政治邏輯、政治倫理、不願宣誓/簽署的後果、宣誓/簽署後違反誓言/聲明的自負責任,必須不含糊,不留灰色地帶,令管理層及員工均不會誤解誤讀,至關重要。

惟處理方面,我不認為對不願宣誓/簽署的人員,必須採取「革職」的「極刑」,建議特區政府、社會可寬大些對待。但若給予他們「肥雞餐」等變相優惠,則是否對願意宣誓/簽署聲明、願意遵守政治倫理、承擔憲制責任的公務員公平呢?有否犯了人事管理上處理不公正的大忌呢?而若升職/調遷時不願再宣誓或簽署者,只不獲升職/調遷,但允許留任原職,則政治邏輯上如何解釋到管理層會相信同一員工,在新職位上固然不願承擔憲制責任,卻會在原職位上承擔呢?須知兩者誓言/聲明的內容相同,是「大路貨」,不涉不同工崗位的具體職責敘述。

我建議當局在正式宣佈之時應明確:

1.在當局因行政需要而指定的期限內,現職公務人員有選擇是否宣誓/簽署聲明的自由。

2.宣誓/簽署聲明是一項莊嚴的行動,必須在嚴肅、莊重的環境及安排下進行。

3.規定所有現職公務人員,人人均須表態,不能有例外、遺漏。不理會、不表態、不願意以及口頭上表態不贊成,行動上不參加宣誓或不簽署聲明者,一律視作拒絕宣誓/簽署聲明論。

4.宣誓/簽署聲明是對公務人員應該承擔的憲制責任、秉持的法治精神、遵守的政治倫理的體現及踐行,日後若有違反誓言/聲明的言行,須後果自負。

5.對拒絕宣誓/簽署聲明者:

  1. 凡長俸公務員,即參加公務員退休金計劃者 - 須在限期屆滿次日提早退休,並准予依法依例享有退休福利;
  2. 凡參加公務員公積金計劃者--須在限期屆滿次日自動離職,並准予依法依例享有離職福利;
  3. 凡其他聘用條款者(例如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退休後重聘的兼職僱員等人員)--須在限期屆滿次日自動離職,並准予依法依例依合約享有離職福利;
  4. 涉及犯法行為者,視乎法庭判決結果,或須附加另行處理措施。

6.已宣誓/簽署聲明者,若日後證實違反誓言/聲明,一律以革職論處。

7.未來申請升職/調遷者,須在升職/調遷確認或就任時,再宣誓或簽署聲明,凡拒絕者,一律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由於公務人員即將宣誓/簽署聲明,公務員事務局有必要澄清眾多公務員工會一直以來的關注,釐清違不違反誓言/聲明的界線,不把工會合法、正常行使工會天職與公務員履行憲制責任對立起來。當局應清楚交代一應配套政策措施,讓全體公務人員清楚明白宣誓/簽署的道理、邏輯、必要性,正確選擇的重要性、違反誓言/聲明的錯誤之處及須承擔的後果。政府應藉落實宣誓/簽署的安排,令問責班子自己、公務人員隊伍、社會各界均能正確理解,依法依例依守則享有的個人作為公民/國民的權利與干犯《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相關本地法律的界線,最終達致正本清源、撥亂反正之目的,為糾正香港未來發展方向出一分力。

【註:作者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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