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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快訂定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的合理上限

  會早於2015年已去信公務局員事務局,提出要求全面檢討:一年一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之時, 應否再扣減公務員的遞增薪額開支(Pay Roll Cost [PRC])註1,即是以未經扣除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的薪酬趨勢總指標(Gross Pay Trend Indicators[GPTI])而不是淨指標(Net Pay Trend Indicators[NPTI]),作為調整公務員薪酬的考慮因素之一。本會還認為公務局員事務局宜深入研究各牽連影響,包括:是否全體公務員的遞增薪額開支均不扣減?若是,則薪酬趨勢調查時私營機構僱員的〝特殊的勞績獎賞〞和〝遞增薪額收入〞是否亦不需納入計算?是否不扣減已達頂薪點的公務員的遞增薪額開支? 若是,會對各薪級表、各職系薪級表帶來什麼影響?各薪級表、各職系薪級表會否被扭曲?能否找出一個兩全其美之法?
 

  本會亦曾指出,在未有一個不再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的可行方案前,可先尋找一個折衷辦法,令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減少受外在因素的扭曲,並維持在一個合理的上限水平。
 

  接近4年了,公務局員事務局在處理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事宜如蝸行牛步。隨著2019年薪酬趨勢調查報告即將出籠,相信中央評議會職方成員及不少公務員同事,深感不滿,又會舊事重提。鑑此,本會強烈要求公務局員事務局應從速考慮以下的情況及因素,於今年起,把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設合理上限,減少公務員遞增薪額受到扭曲:
 

  1. 根據1988年公務員薪酬調查委員會(Committee of Inquiry on Civil Service Pay)最後報告第6.17段指:〝正如我們曾經指出,私人機構的勞績獎賞及遞增薪額,與公務員遞增薪額,並不可以作數量上比較。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理由,支持只作部份扣除的論據。我們曾在中期報告提及的私人機構勞績獎賞因素使我們建議把部分勞績獎賞視為全面增薪;這因素,在我們新的公式中亦不容忽視。由於薪酬趨勢總指標內無需清楚界定出甚麼是勞績獎賞,如要就我們認為屬於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中任何一部分作出調整,便只有透過酌量減少公務員遞增薪額的扣除數值來進行〞。由此可見,因應〝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的增加,酌量減少公務員遞增薪額的扣除數值,是有依據的。

  2. 按2018年8月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向參與2018年薪酬趨勢調查的私營機構進行有關〝勞績獎賞〞的問卷調查及分析,有54.7%交回問卷的私營機構表示,其〝勞績獎賞〞與〝薪酬與表現掛鉤〞(用以衡量整體員工薪酬、薪調的工具)的概念及意思屬類同。即顯示有約多於一半的私營機構的〝勞績獎賞〞有很大機會屬於〝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而按上述第1項,應因此酌量減少公務員遞增薪額的扣除數值。

  3. 由1989年開始實行,以薪酬趨勢總指標 (GPTI) 扣減公務員的遞增薪額開支(PRC),得出薪酬趨勢淨指標 (NPTI) 作為調整公務員薪酬的考慮因素之一。當年(1989) 的PRC佔GPTI分別為:低層8.89%、中層8.9%、高層9.45%;由1989-1998這10年間,PRC佔GPTI的比例均較穩定,平均為低層11.25%、中層11.07%、高層11.76%。但自1999年起,這個比例開始出現急劇的波動。2017年,其PRC佔GPTI已分別上升至低層51.85%、中層30.48%、高層45.45%;而2018年,則低層是41.92%、中層是19.89%、高層是22.67%。由此,可見GPTI與PRC的比例在過去30年已發生不少變化,與當年(1989) 約在10%的可接受比例,相距甚遠了。故此,在兩者(PRC佔GPTI)的比例上應有合理的調整,設以上限,以保持私營機構的〝勞績獎賞〞及〝遞增薪額〞在發生變化後能得以平衡。

  4. 當年(1989) 及之後10年,因PRC佔GPTI的比例處於穩定及合理水平,故沒有特別關注及處理有部份參與薪酬趨勢調查的私營機構,報稱並沒有〝勞績獎賞〞。事實上,恆常有約25%參與薪酬趨勢調查的私營機構,填報既沒有〝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也沒有〝特殊的勞績獎賞〞;如此,公務員的遞增薪額也應可相應只作75%的扣除,而不是全數100%扣除。

  5. 近年公務員遞增薪額一再飆升,亦受著政府在2000年後停止招聘文職公務員,至2007年再恢復招聘,而公務員退休潮及政府施政新措施的增加,令新招聘公務員近年不斷增加,因而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亦受這些行政/施政措施所影響而被〝唧高〞。

  經過了30年的演變,參與調查的私營機構,其對〝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及〝特殊的勞績獎賞〞的認知與30年前是否完全一樣?其所包含的〝勞績獎賞〞是否全面?本會近年亦曾發現有某些〝問題公司〞漏報〝勞績獎賞〞的情況,而壓低了薪酬趨勢總指標。事實上,參與調查的私營機構已絕少有〝遞增薪額〞制度,調查人口只有約0.5%仍有〝遞增薪額〞。如此,在薪酬趨勢調查中,因私營機構包括了〝勞績獎賞〞及〝遞增薪額〞的數據而相應扣減公務員的遞增薪額的機制,實有徹底檢討不扣減的可行性及深入研究各牽連影響;逼在眉睫的,更有必要據上述各項,訂定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的合理上限,酌量減少公務員遞增薪額的扣除數值,使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的機制能保持一個合理的平衡。

  本會誠望公務局員事務局能從善如流,從速處理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事宜,以使2019/2020的公務員薪酬調整能順利進行。

註1:為何要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請參閱本期另文〝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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