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本會對《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的意見
冀公務員事務局處理得宜 成三贏之舉

  自2015年政府實施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本會一直跟進,力爭優化多項延長公務員服務年期的措施。去年行政長官競選時,本會向當時的特首候選人提出多項建議,其中認為應讓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前新制”)的公務員延長退休年齡至65(文職)/60(紀律部隊),與2015年6月1日入職(“後新制”)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看齊。

  由於“前新制”公務員還相對較年青,故延長其退休年齡對現職公務員的晉升未有即時影響,而“前新制”公務員亦是領取公務員公積金的,故亦應與“後新制”的人員享延長退休年齡,多工作幾年,使退休後有更大的保障;而這亦切合香港人口老化,勞動力在未來逐步下降,及早綢繆逐步補充公務員隊伍的人力資源,確保屆時能有足夠的公務員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實是公務員、政府、社會三贏之舉。其後,候任特首林鄭月娥前瞻性地在其政綱承諾研究落實延長“前新制”公務員的服務年期。

  2017年10月11日行政長官2017年施政報告明確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年初落實及諮詢職方有關讓“前新制”公務員自願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文職)/60歲(紀律部隊職系)。本會隨即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高評)及於2018年1月31日與公務員事務局非正式會談,表達對有關“前新制”公務員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細節安排的關注及意見。

  對此,本會早已提出:2000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領取公務員公積金,是將來退休後養老的生活保障,當然不希望在選擇了延長服務年期後,公積金供款有所減少損失。而2000年6月後入職的公務員不單在1999年公務員體制改革後,其服務條件大幅削減,入職後不久即經歷後“沙士”香港經濟低迷致凍薪減薪的折騰。故此,本會力爭讓他們在選擇延長服務年期時能 “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到時因健康欠佳提早離職而所轉換了2015積金供款率表後有所損失,為合理做法;否則延長服務年期的吸引力將會因此大打折扣。

  公務員事務局於2018年2月20日發出《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諮詢文件》(諮詢文件) 。本會隨即發出“姊妹兄弟信”予分會/盟會並於2018年3月23日舉行諮詢座談會,聽取分會/盟會/會員對「諮詢文件」的意見。

  有關「諮詢文件」的執行細節中,本會歡迎公務員事務局接納本會有關紀律部隊職系2.5%特別供款在延長服努年期中提早離職可予以發放、對快退休合資格公務員作特別安排,免令他們損失選擇機會的意見。

  但最具爭議、亦令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1)憂慮及卻步的為「諮詢文件」所建議:選擇延長服務年期者,需由實行日期起,由2000年的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2)。

  「諮詢文件」建議給予1年的選擇期予合資格公務員選擇,選擇後不能撤回。事實上,無人能此時此刻預計二、三十年後個人的健康狀況。對員工而言,實為兩難的選擇。不少合資格選擇公務員擔心現時選擇延長退休年齡,若60歲或較早健康情況就轉壞,不能工作到延長的退休年齡[文職(65)/紀律部隊(60)],而要提早離職,豈不是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供款表後,在公積金供款額方面受到損失,影響其退休保障。對部門而言,若員工不願招致公積金供款損失而不想提早離職,帶著病軀繼續工作下去,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到時有可能要面對不少問題,做成負面影響。

故此,如何處理得宜,營造雙贏、三贏局面,是關鍵所在。鑑此,除「諮詢文件」中建議合資格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實行日期起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的方案外,本會建議增加以下的方案,供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選擇,以切合員工不同情況的考慮和需要及增加人力資源管理的彈性:

● 合資格選擇公務員選擇延長服務年期可保留2000年公積金計劃供款表直至文職60歲/紀律部隊55歲;
● 在延長服務年期 (文職61-65)、紀律部隊55-60) 中,工作年資18年以上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7%;年資18年以下者其公積金供款率為劃一15%。 

  上述建議政府所付的整體公積金供款與轉移至2015年公積金計劃的供款大致相若,但這一方面可給予合資格選擇公務員“無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到時因健康欠佳提早離職而公積金供款有所損失;而另一方面健康欠佳的員工亦因此有其誘因提早離職,致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可較少面對這方面的管理問題。此外,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員工延長了服務年期後,將大有機會令現職晉升的平均時間比現時已長的時間更推遲幾年,上述建議能提供誘因令提早離職的員工可早些騰出晉升理職位予合適者上位,不失為一項有彈性、可取的過渡措施。

  事實上,過去已有先例,上世紀80年代政府亦予“舊制"長俸公務員對其退休年齡作多項自願選擇,以切合員工不同情況的考慮和需要,亦令其政策過渡具靈活性,而推行落實的過程暢順,未有任何問題。

  本會已於2018年4月30日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出上述的建議方案,並誠望當局從一個長遠、務實及增加彈性的角度,認真考慮本會上述的建議,提供多一個選擇方案予合資格選擇的公務員,令延長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能真正成為三贏之舉。

  註(1) :合資格選擇延長退休年齡的公務員為2000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入職的長期聘用公務員,而這段時間入職現正按試用條款受聘者在確實長期聘用後會獲邀作選擇;按新合約條款在此段時間受聘的公務員,是否續訂合約除會視乎服務需要外,亦以同期受聘公務員退休年齡不超過65歲(文職)或60歲(紀律部隊)考慮。  

  註(2) :公務員公積金(“公積金”)計劃 供款比率表

公積金計劃供款率

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間入職的公務員 — 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 (年) 

適用於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 — 按公務員條款受聘並完成的無間斷服務年期 (年)

5% 3年以下  3年以下 
15% 3年至15年以下 3年至18年以下 
17% 15年至20年以下  18年至24年以下 
20% 20年至25年以下  24年至30年以下
22% 25年至30年以下  30年至35年以下
25% 30年或以上  35年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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