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減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的由來

  據現行一年一度的薪酬趨勢調查機制,薪常會下的薪酬研究調查組(Pay Survey Research Unit)會根據協議了的方法及公司名單,調查私營機構僱員在上一年度的薪酬趨勢。調查結果經整合後,會經加權計算出薪酬趨勢總指標 (Gross Pay Trend Indicator [GPTI])。

  1980年代中,本會發現私營機構僱員的〝勞績獎賞〞和〝遞增薪額〞沒有納入調查範圍,人為地壓低了薪酬趨勢總指標。經本會透過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的力爭,港英政府委任的1988年仲裁委員會(Committee of Inquiry - C of I),同意了本會的意見。時任港督會同行政局接納了委員會的仲裁建議,決定由1989年起, 私營機構僱員的〝勞績獎賞〞註1和遞增薪額必須納入調查之內,並由此計算出薪酬趨勢總指標。但作為相應處理,公務員高、中、低層3個薪金級別的遞增薪額開支亦須扣減,並從而得出薪酬趨勢淨指標 (Net Pay Trend Indicator [NPTI]),以作為職方和政府考慮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時,共同參考的依據。

註1:在薪酬趨勢調查中,私營機構的〝勞績獎賞〞包括〝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及〝特殊的勞績獎賞〞,前者與一般增薪無異,亦屬調查範圍的數據,後者是給予有特別卓越勞績的僱員,不屬調查範圍;但私營機構表示兩者不能分拆,故不能剔除〝特殊的勞績獎賞〞,只可把所有〝勞績獎賞 (即〝全面增薪的勞績獎賞〞及〝特殊的勞績獎賞〞)包括於調查內,但相應需扣減公務員3個薪金級別的遞增薪額開支,以作抵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