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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完善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理所當然 --
黃河 本會前會長 (轉載自2021年3月12日《巴士的報》)

  如預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3月11日下午表決通過了《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下一步,人大常委會將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再交特區政府據此修改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就此,這幾年越演越烈的政治亂象,導致香港危機四伏,終於招致了中央政府的強勢介入,以堵塞現行選舉制度的漏洞和缺陷、確保「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得到落實。

  人大剛剛通過的《決定》的其中一項規定,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決定》要求香港特區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一直以來,參選資格的審查責任交由身為公務員的地區選舉主任承擔。由於回歸初期,社會比較平穩,民粹化、政治化現象雖有所增加,尚未趨極端,對候選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中央、特區政府既沒有強調,社會上也聽不到什麼雜音;又由於反對派放棄參與選舉,候選人資格問題並未浮現,選舉主任的審查工作相對簡單、非政治化。

  但其後的情況有了變化,尤其是近年,參選資格問題越來越突出,也越來越政治化。下面幾個例子足資證明,缺陷浮現的現行資格審查制度亟須與時俱進!

  1. 這幾年,選舉主任否決(DQ)或確認某個參選人的參選資格的決定,經常受到不同政治顏色的人士、政黨政團、媒體等的質疑、挑戰,無可奈何地捲入了政治風波。有選舉主任在DQ參選人的參選資格後,還甚至受到了人身安全的威脅,出席區議會會議時也遭到狙擊。而按照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身為公務員的選舉主任本來只須承擔行政責任,但實際上,概由政治問責官員承擔的政治責任無人承接。越來越政治化的資格審查工作,令這項原則形同虛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難免不萌生。
  2. 現行資格審查制度把「政治把關」責任推給了各選舉主任單打獨鬥,但公眾不知道選舉主任有否接受過相關的培訓及指導?選舉主任應否及如何問責?應向哪一層級的上級負責並尋求指示支援?公眾也看不到當局有否及如何負上監管責任?有否覆檢、處理上訴爭議的機制?
  3. 公眾因看不到當局主動積極、問題導向的作為,不知道政府有無一套可公諸於世、劃一的準則指引,可供選舉主任核對、DQ或確認參選資格時參照使用。
  4. 在選舉主任各自發揮下,標準不一、結果迥異,甚至有違邏輯的審查結果時有發生,令人有政府把關乏力之感。例如:現屆區議會前年11月選舉時,除一人外,所有參選人均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有效。但實際上,他們中許多人在當選就任後的所作所為,明顯有悖正常區議員的職責、偏離區議會的法定職能,令人難免質疑選舉主任較早時的確認判斷有否出錯。再者,就任區議員僅僅幾個月後,其中4人報名參選下屆立法會選舉之時,卻被選舉主任DQ其參選資格,令人質疑各選舉主任對參選區議會、立法會的資格要求有什麼不同?又為什麼這些人士至今還可以繼續平平安安地當他們的區議員?如此資格審查制度難免予人有僵化、官僚之詬病!
     

  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在向3月5日的大會上解說《決定(草案)》時,曾指候選人資格的審查是「全流程」的審查,因而要處理的應不僅僅是參選時的資格問題,也應該包括其他元素。在現行選舉制度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卻似有「獨立王國」傾向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存廢、改革問題,雖不見提及,似也無理由遺漏。且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特區政府如何跟進。

【作者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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