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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一點點 -《禁止蒙面規例》

  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9年10月4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規例》),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以物品蒙面。新規例於2019年10月5日生效。

  回歸前,當時的港英政府 (港督會同行政局) 曾分別於1967及1973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六七暴動」期間,頒布一系列緊急法例,包括禁止散播假消息、禁止張貼煽動性標語及管制煙花爆竹等;亦在1973年12月初的「石油危機」中通過《緊急措施(管制石油)規例》,管制石油價格及管制石油、電及煤氣的供應和使用。

  據保安局的資料 (上附海報) ,《規例》針對5種涉及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情況;在有合理辯解下,集會或遊行人士仍然可以佩載口罩或蒙面。合理辯解包括:工作需要、宗教理由,醫學或健康原由。不在特定情況的公眾集會或遊行中,《規例》對日常生活中佩戴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沒有作出限制。公務員在辦公室如因病或需防感染而佩戴口罩是完全不受影響的。

  如欲對《規例》有多些了解,可瀏覽保安局的網頁,參考《規例》的全文 (只有5頁) 或《規例》的簡介。會員如對《規例》與執行職務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會2300 1223或直接向部門/單位主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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