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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
華員會建議薪酬上調:高層5.04%;中及低層5.48%

  經全面考慮多項因素,作為高級公務員評議會、第一標準薪級公務員評議會職方成員之一的香港政府華員會(本會),已於2019年5月27日向政府建議:2019-20年度公務員薪酬上調,高層5.04%;中及低層5.48%。

  本會考慮的眾多因素,包括:

以過去多年〝遞增薪額〞佔GPTI的百份比平均數作基準,調整公務員的〝遞增薪額〞,以作扣減。這符合私營公司薪調較高時,其派發的〝特殊勞績獎賞〞會相應高些,反之亦然。按此,〝遞增薪額〞亦可避免受到一些非薪酬因素(例如:公務員退休高峯潮、公務員編制增加,等等)的影響。有關2019-20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亦以此計算:高層上調5.04%;中及低層上調5.48%。

(1) 高、中、低層扣減的〝遞增薪額〞(PCI)及其所佔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 的百份比,不合理偏高,建議採用〝平均比例基準法〞予以調整,以維持〝扣減機制〞的合理性

根據1988年公務員薪酬調查委員會(Committee of Inquiry on Civil Service Pay) 最後報告第6.17段指:〝正如我們曾經指出,私人機構的勞績獎賞及遞增薪額,與公務員遞增薪額,並不可以作數量上比較〞。自1989年開始,高、中、低層扣減的〝遞增薪額〞,用作與私營機構的〝遞增薪額〞及〝特殊勞績獎賞〞(私營公司給予個別僱員有超卓表現的額外加薪) 作對沖扣減,只是一個權宜之計。經過30年的變化,近年這〝扣減機制〞出現下述兩個嚴重問題/缺陷:

a. 高、中、低層扣減的〝遞增薪額〞受著公務員退休高峯潮及公務員編制增加的影響而令〝遞增薪額〞處於偏高的水平,特別低層薪金級別更為嚴重,而致拉低了薪酬趨勢淨指標(NPTI);

b. 除了上述公務員〝遞增薪額〞受到一些非薪酬因素的影響外,〝扣減機制〞亦存在一個根本的問題:公務員的〝遞增薪額〞作為與私營機構的〝遞增薪額〞及〝特殊勞績獎賞〞對沖的扣減工具,應佔GPTI多少?近年所佔比例已上升至19-51%偏高的百份比,將來亦有機會再繼續升高。公務員〝遞增薪額〞佔GPTI的比例不斷升高,已偏離了〝扣減機制〞的原意及邏輯,這偏高現象,明顯拉低了每年的薪酬趨勢淨指標(NPTI) 。

以上(a)及(b) 的情況,顯示這〝扣減機制〞在過去30年有所變化,存在一些問題及缺陷。本會認為,當局應致力維持〝扣減機制〞的合理性及公信力,在考慮公務員薪調幅度時,有必要減少以上(a)及(b)的影響。為解決〝扣減機制〞出現的問題/缺陷,本會建議採用〝平均比例基準法〞,解決〝扣減機制〞存的問題。

按〝平均比例基準法〞提出2019-20的薪調訴求:

以過去多年〝遞增薪額〞佔GPTI的百份比平均數作基準,調整公務員的〝遞增薪額〞,以作扣減。這符合私營公司薪調較高時,其派發的〝特殊勞績獎賞〞會相應高些,反之亦然。按此,〝遞增薪額〞亦可避免受到一些非薪酬因素(例如:公務員退休高峯潮、公務員編制增加,等等)的影響。有關2019-20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建議亦以此計算:高層上調5.04%;中及低層上調5.48%。

 

(2)〝低跟中〞乃機制內一貫做法

現行機制自1974年確立起,即規定參與調查的公司必須為穩健良好的僱主,須有一定的規模,並在員工薪酬方面,有一套合理和有系統的架構。其目的在體現政府須為良好僱主的政策。

正是基於此,當時的港英政府接受了1988年仲裁委員會的建議,由1989年起,若薪酬趨勢調查結果顯示,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凈指標(NPTI)低於中層,則會調高至與中層同一水平(即所謂〝低跟中〞),除非另有強而有力的理由。這做法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高、中、低層公務員的薪酬差距過於擴大的作用,具社會公義性。這已成為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希望當局不要背離這行之多年的機制。

 

(3) 政府財政狀況

本會注意到上一財政年度,政府繼續有豐厚的財政盈餘。在政府良好的財政狀況下,對公務員薪酬:高層上調5.04%;中、低層上調5.48%,完全有能力負擔。

 

(4) 提升公務員士氣、穩定公務員隊伍至關重要

特區政府現時面對的是越趨泛政治化的局面,情況之複雜、嚴峻及牽連之大,不容低估;政府又尚須面對如何能把握新機遇創造新局面,擺脫香港經濟被邊緣化的危機。因而,特區政府擁有一支穩定、高效、具創新能力,又不可或缺士氣高昂的公務員隊伍,以推行本屆政府的施政新理念、執行施政新措施,在複雜多變的政治環境中落實政府政策,至關重要。

此外,有相當數目的文職職系的入職薪酬及薪酬水平,實際上長期未能與私營機構作比較,也從來未有進行職系架構檢討,而致有部份職系明顯比私營市場低;加上公務員工作量、工作壓力有增無減、晉升機會普遍不多、單一職系則完全沒有晉升前途、語言暴力惡化得不到有效遏止,等等;故此,能讓公務員有合理的薪酬調整,對公務員的士氣及凝聚力肯定能收立竿見影之效。

 

(5)薪酬趨勢指標實為上一年度的調查結果

公務員薪酬調整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薪酬趨勢指標,是滯後的調查結果,公務員的薪酬調整實際上是落後於私營機構、實質上只是在〝追趕〞私營機構上一年度的薪酬調整。

本會誠望政府能慎重考慮本會建議上述調整〝遞增薪額〞的〝平均比例基準法〞方案及其他因素,作出2019-20公務員薪酬調整。這將能免除〝扣減遞增薪額機制〞的不斷爭議,可收長治久安之效;這亦充分體現政府已全面考慮上述多項因素,有利於提升公務員的士氣及執行力、有利於本屆政府在面對種種挑戰下順利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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