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預告,新版本《公務員守則》(Civil Service Code)將廢除的「政治中立」表述,香港回歸後最初出現在1999年首任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林煥光頒佈的《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Civil Servants’ Guide to Good Practices ):「履行公職時,保持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 in conducting official duties)。它位列公務員「基本信念」中的六大原則之一(Core Values of the Civil Service – six key principles)。
頒佈時,林煥光局長明確表示,編製這份《指南》是「為了協助各級公務員加深了解我們應盡的責任和應有的行為」。只是《指南》十分簡潔,且重點放在廉政議題上,佔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對「政治中立」的含義和它的前提,則沒有任何闡述,也沒有解釋如何承擔這份責任,甚至沒有提及1997年7月1日已實施、淩駕香港所有本地法律的《基本法》!不過,《指南》推出之時倒也沒有招惹什麼反對之聲; 2005 年還作了一些修訂,新增了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內容。
2009年,特區政府推出《指南》的「加強版」一一《公務員守則》。在有關「政治中立」方面,2009年版《守則》有了進步,因應公務員隊伍內部及社會上浮現的誤讀誤解、曲解歪曲的現象,作了一些相應的闡述:「不 論 本 身 的 政 治 信 念 為 何 , 公 務 員 必 須 對 在 任 的 行 政 長 官 及 政 府 完 全 忠 誠 , 並 須 竭 盡 所 能 地 履 行 職 務 。 在 履 行 公 職 時 (包 括 提 供 意 見、作 出 決 定 或 採 取 行 動 ),他 們 不 得 受 本 身 的 黨 派 政 治 聯 繫 或 黨 派 政 治 信 念 所 支 配 或 影 響 」,等等。儘管有改善,之後10年的實踐很快顯示,這份《守則》仍未能有效應對社會上越來越嚴重,並頻乎失控的亂象。未能把問題講清講楚,應該是原因之一。
沒能講楚的一個大問题,其實早在之前的6年,2003年10月,一位中央政府負責官員已提示過。他是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徐澤。他在與到訪的香港公務員團體訪京代表團座談時,强調過「政治中立」的重大前提:
(摘自第148期華員會會刊《華員報》的報導。)
遺憾的是,徐澤副主任的講話,也許因為並非國務院港澳辦的正式宣言,竟不見特區政府去研究和引用!
同樣未見重視的是華員會就《守則》的擬稿向當局提交的一份意見書。其中,有關「政治中立」部份,華員會曾建議增補如下內容:
(詳見第 180 期(2009 年 3 月號)《華員報》。)
未能講清講楚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大小道理利害關係,應是踐行過程中第一大教訓!
【 作者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