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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辯公務員憲制責任全無意義
以為不用效忠只是「美麗的誤會」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
(轉載自2020年9月28日《巴士的報》)

  務員事務局敲定公務員宣誓效忠的具體安排,對此反對派例必反對。前華員會會長黃河撰文詳述公務員的憲制責任,認為很多爭拗既脫離政治現實,更有悖於政治倫理、政治邏輯。黃河文章全文如下:

《爭辯公務員憲制責任全無意義》

  公務員宣誓安排事宜終於有了新進展。據當局透露,有關安排將於10月中推出,新入職公務員若不願申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向特區政府負責,將不獲聘用。對此,有公務員團體認為是「願者上釣」,並無異議;但對新安排實施於現職公務員,則政府似在「單方面破壞傭僱合約」。

  坦率而言,上述說法既脫離政治現實,更有悖於政治倫理、政治邏輯。須知基本法第99條早已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104條更明確指定3類公務人員:特區主要官員、法官、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過往,中央沒有要求其他公務人員也須宣誓就職,估計是對香港公務員隊伍的信任。但若因此解讀為「一國兩制」下,香港的公務人員擁有無邊界的「人權」、「自由」,毋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則顯然是「美麗的誤會」。

  當然,若有人固執己見,我行我素,則除非管理層不作為,否則「被離職」應是唯一合理結果。事實上,世界上還沒有一個政府會容忍它的公務員不必擁護憲法、毋須效忠國家。香港可以例外嗎?

  本來,擁護基本法及香港特區、須盡忠職守及向特區政府負責,自回歸之日起就已成為全體公務員,不論職級高低或職務性質、新人或舊人的的基本憲制責任。即使他們從未被要求宣誓或簽署文件予以確認,不等於基本法、公務員守則等相關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只因當局從未嚴肅對待,一直欠缺認真的教育,致綱紀廢弛而已。

  遺憾的是,近年竟真的有不少公務員在被人誤導下,罔顧了香港的現實,曲解了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基本原則,混淆了公職及普通打工仔身分,更甚至捲入了損害香港前途、危及國家安全的漩渦,以至招來了一向處處遷就香港的中央政府,要推出基本法第104條的「2.0 加強版」--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作出額外提醒:「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因而,拿受公務員僱傭合約約束的服務條件的更新或因環境變遷需取消公務員職位而遣散的例子,與要求公務員承擔憲制責任相提並論,「討價還價」,已完全不切實際;再來爭辯同不同意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更完全沒有意義。須知港區國安法第6條已成為終審法院也無權干預的法律。

  不過,公務員隊伍中出現這些爭議也有好處,可提醒政府:落實時,勿一味「大石壓死蟹」,應以理服人。我7月時建議過政府應明確訂定處理總方針:「懲教結合,懲為輔,教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對公務員隊伍中存在的偏見成見謬誤,應劃清底線、澄清誤會、及時糾偏、正本清源,使全體公務員以及公務員工會團體的言行舉止知所適從、各級管理人員知所遵循、社會各界知所辨識。

  較有重要意義的是,為充分彰顯行動的效力,政府應打鐵趁熱,在今年內為全體公務員完成首輪確認。為此,在具體安排方面,宜盡量減省各部門的行政工作,可簡從簡,避免問題複雜化、費時失事。由於港區國安法第6條容許「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二者可擇其一,除部分職責、工作場所較敏感、特殊,例如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律政司、行政長官辦公室等公務員,不論首長級或非首長級、高或低級、紀律部隊或文職均須宣誓外,其餘一律只安排簽署聲明文件並存檔即可。

  當局為此應訂定一恆常制度,規定全體公務員必須在一年一度撰寫考績報告之時或在署任、晉升、調職、轉職前進行例行確認。聲明或誓言內容可基本統一,除非確有特殊需要,才作適當調整。政府並須聲明,任何一個確認形式,其法律效果均等同。此外,因多個部門有不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執行的多是與公務員相同的職責,廣義上同屬公務人員,當局在作有關安排時,不應忽略他們。期望特區政府藉這次適度的處理,得以逐步建立一支有向心力,對社會有歸屬感和承擔、有國家觀念及國際視野,能助力香港走出困境、再出發的公務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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