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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唯一憲制身分無礙規管+教育

(黃河 前華員會會長)
(轉載自2020年6月24日《巴士的報》)

  久前才調任公務員事務局的聶德權局長,早前突然別出心裁地宣稱:「香港公務員不只是特區政府公務員,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公務員」,前者是「香港公務員」,後者是「國家公務員」。這令我想起我曾抨擊過的一件事:新生的特區政府在回歸不久,突然推出了「自毀長城」的「公務員體制改革」。一為之辯護的公務員事務局代表,在出席一部門員工諮詢委員會(DCC)時,竟把《基本法》第一百條、一百零三條保障香港公務員權益的規定,演釋為中央只是為香港順利過渡而作出的「權宜之計」!此次「雙重身分論」一出,同樣引起各種猜測。

  其實,共九章一百六十條的《基本法》,每一章、每一頁都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之詞,但無人會質疑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同一回事。為方便稱呼,民間更早就把它再簡化為「香港特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也只是簡稱與全稱的差異。《基本法》並無明示或暗示香港公務員有兩個憲制身分,否則當年中央為起草《基本法》諮詢港人之時,華員會就會第一個站出來要求澄清。事實上,香港有別於內地的許多做法都載入了《基本法》。中央容許大大有別於內地「國家公務員」體制的香港公務員制度,僅其中一例。

  因此,儘管香港已回歸中國,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除極少數例子外,香港公務員只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無限定只有中國公民才可擔任。香港公務員的主體雖是中國公民,但隊伍中也有外國籍公務員。這恰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彰顯了中央在一國主權之下,盡量照顧香港的誠意。

  這些現狀實際上無礙聶局長去執行《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以及現行《公務員守則》、《公務員事務規例》等的規定去管理公務員的言行。當然,因應回歸以來,特別是近幾年出現的新情況,為增加成效,現行的規管辦法確須檢討、補充、修訂,明確懲教機制;此外還可考慮在舉辦入職招聘及某些晉升考核時正式計算有關《基本法》等知識的測試成績。

  規管以外,同等重要的須總結回歸以來的經驗,並應摒棄那種以為有關培訓與一般中低級公務員無涉、與公務員工會教育無關的過時觀念。給予全體公務員培訓的總目的,應圍繞促使香港建立一支可對特區政府負責、具有某些特質的公務員隊伍之上。為此,有關課程內容應更系統化、更具針對性。全面釐清公務員政治中立大原則的正確內涵也應視為當務之急,以澄清誤解、糾正繆誤,使公務員的言行舉止知所適從、各級管理人員知所遵循、社會各界知所辨識。只要規管+培訓做得好,聶局長大可把心放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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