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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當局編制專業界別投票人團體名單應可再完善之

本會前會長、前香港衛生界專業團體聯席會議(1985-2007)召集人
【轉載自2021年4月15日《巴士的報》】

  國人大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剛過去一個月、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更才剛過去13天,特區政府就已把複雜的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二讀了。緊迫的時間表下,特區政府向中央和港人展示了驚人的效率。惟細研之,似仍有些細節安排可進一步完善之。

  人大常委會這次修訂公佈後,多個專業界別分組發現變化不小。例如醫學及衞生服務界、教育及高等教育界各合併為一個界別分組,可供個人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的選舉委員總席數各減少了一半(15席)。又因為還引進了無須經選舉產生,只由指定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出任「當然委員」等新的安排,可供選舉的席數被進一步分薄。這就難怪醫學及衞生服務界中,不少人很自然地關注:選舉委員的名額將如何公平分配予護士以外的醫生及專職醫療人士?政府根據什麼準則去指定或界定哪些諮詢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負責人可直接被委任為選舉委員?又根據什麼準則去納入或不納入各專業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中?

  據初步分析,界內對特區政府剛公佈的《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意見最多。事實上,各界別的安排、所用的準則,看來確有並不一致之處。例如:

  有兩個專業界別分組,如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以及工程界,幾乎囊括了界內所有專業學會/工會於名單之中。但其他一些界別,如合併後的醫學及衞生服務界,卻只有護士協會、西醫工會被青睞。不少積極運作多年、貢獻不小的專業學會/工會均被遺漏,如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香港放射學技師會、香港物理治療學會、香港護士總工會等等卻被遺漏。更遑論性質類同的教育界的教協、教聯以及社福界的社工總工會及其他社署社工工會了。

  如會員人數是納入名單的準則之一,則教協、社工總工會為何不納入?又有人質疑,其他小眾的聲音是否不值得重視?

  如依行政長官在記者會上的講解,考慮納入名單的重要準則之一是必須合符「愛國者治港」,則被青睞的是否個個符合?被遺漏的又是否全不符合?有界內外人士對此甚感詫異的原因,是他們對這幾年發生佔中、反修例風波、醫護「黑警」、醫護罷工,甚至積極參與了「35+」「立法會初選」等那麼多從不被認可為「愛國愛港」行徑的事件,仍未曾失憶!有人更為此心有憤懣,甚至寒意!

  有人則查問護理專科學院、女醫生協會不是法定機構,只是商業註冊的有限公司,被列入名單的理由是什麼?

  又有人質疑,一些專職醫療管理委員會,例如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只是一位牙醫,並非職業治療專業的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足以代表職業治療師?

  又有人認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現剛進入草案審議階段,考慮到政府列表制訂《選舉委員會各界別符合資格登記為投票人的指明實體》名單之前,根本沒有諮詢過界內人士,有關安排、準則有欠全面考量,當局應容許「指明實體」名單上相關團體數目可加可減,不要以立法時間緊迫為由而拒絕優化之!

  就此,或許當局可以解釋一下、澄清一下、修正一下吧?

【作者文責自負,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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