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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僅簽署一紙聲明
應彰顯懲教結合,達正本清源的真義

  員會於2020年7月已指出,隨著《港區國安法》實施,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不單是應對法例要求及政治現實,而應是彰顯懲教結合,達到正本清源的真義。本會亦於去年發出調查問卷及廣泛徵詢本會會員的意見,均顯示對「宣誓/簽署聲明」有不少疑問、混淆之處,希望能釋疑解惑及清楚了解其懲處機制與程序,因此,本會早於2020年9月曾去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建議:
 
  1. 全面解釋「宣誓」的因由、法理依據及相關的條文,令公務員充份了解;
  2. 給予多渠道的教育、培訓,以釐清疑問、混淆之處;
  3. 訂明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按程序及時處理;
  4. 「宣誓/聲明」的內容應為公務員一向已需擁護/遵從的;
  5. 進行「宣誓/簽署聲明」宜嚴肅、簡單、可操作。

  本會於去年12月24日收到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為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公務員訂立的宣誓/聲明要求」的通告預覽本(《預覽本》) ;然而,從《預覽本》的內容看,只能較清晰達到上述第 4 及第 5 點的要求,至於上述第 1、2、3 點則仍存在不足或缺。本會隨即於去年12月28日對《預覽本》進行會內諮詢;經諮詢後,於2021年1月6日致函公務員事務局表達了下列6點意見:

(1) 應清楚及詳細闡述《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是根據甚麼,考量拒絕簽署聲明會足以成為終止聘用的行為不當

  《預覽本》的第7段指:「......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管理行動終止其聘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訂明的程序……決定是否繼續聘用該人員」。有些公務員質疑他/她雖然拒絕簽署聲明,但過去並沒有做任何違反聲明內容的行為,將來亦不打算做,為何、根據甚麼足以成為終止聘用的決定?當局應清楚及詳細闡述,免公務員認為當局是以「大石壓死蟹」的做法,去達到公務員簽署聲明的要求。
 
(2) 應清楚說明「終止聘用」指甚麼?

  《預覽本》第7段提及當局會對拒絕簽署聲明的公務員展開管理行動終止其聘用,當中「終止聘用」所指是:着令離職?革職?着令退休?批准提早退休?還是以上多種結果皆有可能出現?而各種結果員工依例可享有的權益有什麼分別?為免誤解、曲解、猜測,通告應講清楚「終止聘用」是指甚麼。
 

(3) 應詳述處理涉及違反誓言或聲明的不當行為的機制

  公務員一直都關注當局應具備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按程序及時處理有關違反誓言或聲明的不當行為。《預覽本》第8段指「當局設有既定機制,處理公務員的不當行為個案」,為協助公務員容易了解,建議當局以通告附件闡釋此機制,讓公務員充份了解其程序及其抗辯權利。 

(4) 關於「效忠香港特區」問題

  《預覽本》附件B第7段「非中國籍或持有外國護照的公務員,依然須遵守《基本法》……」。當局宜闡明對該批非中國籍公務員、持有外國護照的公務員或已曾宣誓效忠其祖國/入籍國,會否與《預覽本》的「效忠香港特區」有衝突?又有些現職公務員已簽署聲明而日後向其他國家宣誓效忠入藉,到時會否被視為未有「效忠香港特區」、違反誓言?

(5) 有關公務員表達個人言論/意見

  《預覽本》附件B第16段:「公務員若表達個人言論時,忽略其表達的媒介、渠道、方式、對象等是否合適而導致......」,與第21段「公務員積極參與、表逹看法、透過不同的渠道提出建議......而不會被視為違反誓言/聲明」,這兩段都與公務員表達意見有關,但第21段指「透過不同的渠道提出建議」,容易令人覺得與16段的表述有矛盾,宜作修改從而有更清晰的表述,避免出現誤解。   

(6) 對「簽署聲明」制定常見問答(FAQ)
 
  本會發出的問卷調查及廣泛徵詢會員意見,均顯示不少公務員會對「宣誓/簽署聲明」有不少疑問、混淆、擔心之處;有捕發觸影,也有全不當一回事的極端心態。這因過去一直都缺乏對這方面及時適當的培訓、也因社會上各種言論的誤導影響、亦因並無違反「宣誓/簽署聲明」的先例可作參考,等等,故制作常見問答(FAQ) 並在通告附上 (非只僅僅《預覽本》附件B第10段所列的4點),極有助解答各種疑問、厘清不同的混淆。
 
  華員會誠望當局能積極考慮上述對《預覽本》的 6 點意見,使通告能讓公務員真正釋疑解惑、準確知悉當局對拒絕簽署聲明的處理、清晰了解有關懲處機制。

  此外,本會必需指出:當局訂立公務員宣誓/聲明的要求,非僅簽署一紙聲明;長遠而言,當局極需及時給予公務員對有關「宣誓/簽署聲明」內容、簽署聲明其真正意義、《基本法》相關條文、《港區國安法》、《公務員守則》多渠道的培訓教育,彰顯懲教結合,才能達到正本清源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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