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正本清源,懲教結合
促當局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5點意見

  員會廣泛諮詢會員對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事宜,及公務員事務局2020年7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就公務員宣誓建議的研究進展及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討論文件(文件)後,有關詳細意見已於2020年9月28日提交予公務員事務局,促當局從速、認真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真正意義及5點意見 (請同時參閱本期社評:《華員會廣泛諮詢會員意見--特區政府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真義具不可推卸的憲制責任》) 。

本會提出的5點意見詳列如下:

1. 全面解釋「宣誓」的因由、法理依據及相關的條文,令公務員充份了解

  因應越來越多的公務員觸碰了中央的底線,甚至有可能違犯了《港區國安法》明文要防範、制止和懲治的某些罪行(指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宗罪),收緊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一百零四條毋須公務員宣誓的規定,就不足為奇了。

  由此,在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過程,應充分解釋《港區國安法》第六條、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員守則》的相關要求及「宣誓/簽署聲明」的因由理據,令公務員加強了解、加深認識「宣誓/簽署聲明」的必要性,是公務員的合理期望,亦是盡量避免個別公務員因未有被告知相關因由、法理依據、條文等而提出挑戰,實至關重要。

2. 修補、清楚闡釋《公務員守則》及對其內容,給予多渠道的培訓,以釐清疑問、混淆之處

  文件闡釋「宣誓/簽署聲明」此舉為真切地體現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守則》下的一貫責任,使公務員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但事實上,自1999年《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2009年《守則》公佈後,相關的宣傳、培訓其實少之又少。有公務員同事擔心會否誤觸《守則》、《港區國安法》等規定,這種情況有可能存在,確值得當局關注。

  事實上,當局如任由各級公務員,甚至管理層對《守則》的要旨理解各自演繹、百花齊放,產生不少誤解及曲解,而到頭來若要全部怪罪員工,這並不公道!故此,《守則》首先須宣示、闡釋得清楚明白,避免有容易混淆之處,以便於公務員日常參照、作為指南;而輔以宣傳、培訓,加深認識之。

  《守則》擬稿於2009年出籠前,本會向當局提出不少詳細的反建議,遺憾的是,時任特區政府拒不重視有關增補建議!下述列舉部分為本會當年對《守則》擬稿的意見:

  • 「基本信念」--守則僅把有關基本法方面放在「操守準則」的「堅守法治」項目下,並不足夠,有把《基本法》等同香港法律的貶意;應在「基本信念」的部份,更明確的闡述公務員與《基本法》的關係,並作為公務員基本信念之首。

  • 公務員「政治中立」--雖然《守則》分別於第3.7、3.8及5.7段對「政治中立」有所闡述,但本會當時建議:「鑑於公務員同時兼有特區政府政策執行者、公共服務提供者、政府僱員及市民的身份,恰當處理公務員政治中立問題,可避免導致公務員與政府、其他公務員及市民出現混淆不清的矛盾」;亦建議應增補有關下述內容,使其完整、清晰,包括:

  1. 公務員服務於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服務不受政府的換屆、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更換所影響;

  2. 公務員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不論這些政策本人是否同意,或是否合符自己所屬意的政黨的政策立場;公務員忠誠地執行當日政府的政策將令特區政府得在中央政府的授權下,依法、順利、有效地管治香港,符合香港的整體、長遠利益;

  3. 公務員作為公民的一份子,不論高中低級,當然可以保留本人的政治/宗教傾向、取態、信仰、立場,惟公務員不應因此影響特區政府對市民的服務、不應損害香港特區與中央的關係;

  4. 公務員應在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的法律框架下對所有政黨/政團一視同仁,不偏向/偏幫或遷就某一個政黨/團,避免捲入政黨政治;

  5. 公務員保持政治中立,忠誠地執行政府的政策,與參與下述事務並無衝突:有關履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事宜;有關執行/宣傳/學習《基本法》的事宜; 依法參與《基本法》規定的國家事務,例如港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依法參與選舉委員會/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參與中央人民政府、內地地方政府的活動;參與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的交往;參與與其公職並無利益衝突的內地非官方團體/機構的活動;參與慶祝回歸紀念、慶祝國慶、有關國情教育的活動,等等;

  6. 適用於非公務員僱員問題:公務員事務局表明,公務員須恪守這份《守則》闡述的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由於公務員隊伍中有相當多不具備正式公務員身份的合約僱員、暫委法官等,《守則》的各項規定,除個別外,是否適用於他們?當局宜交代。

  本會當年所建議增補的上述內容,雖已事隔11年之久,但對釐清疑問、混淆之處、清楚闡釋《守則》,仍有現實的價值及意義。而因現時《港區國安法》已實施,並汲取過去幾年的經驗教訓,當局亦需及時修訂及補充有關《守則》的「基本信念」及其他部份。

  事實上,據本會諮詢會員的問卷調查顯示,接近四成表示《守則》的內容表述不夠清晰;另透過其他不同途徑了解,會員/公務員亦多表達《守則》內所載「公務員政治中立」有欠清晰全面,有修補的迫切需要。本會相信,真正有意干犯《港區國安法》指明的四宗罪,刻意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原則」的公務員應屬很少數,大多可能只是平時牢騷多多,對特區政府及內地諸多不滿而已。有些公務員或有可能發展為干犯《港區國安法》、違反《守則》,但也可能在認清《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守則》的規定及理據後,懂得分清界線。

  故此,當局在落實「宣誓/簽署聲明」的同時,除了要盡快修補《守則》使之能清晰闡述各項規定及要求外,亦極須彌補各級公務員對《守則》欠缺認識,加緊給予各級公務員不同渠道、形式的培訓,有其必要。例如,有關「公務員政治中立」這項政府重要的原則及政策,認識其正確、準確的概念及要旨,從而掃除偏見、誤解,不致捕風捉影;又藉此掃除一些公務員以走過場的心態應付了事,更可避免不致在矇查查的情況下墮入違規違法之網,而大大減少公務員的擔憂。

3. 應訂明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按程序及時處理

  訂定適當懲處機制、透明的程序,按規定、事實證據及程序處理,才能立竿見影,令行禁止。為免「宣誓/簽署聲明」成為走走過場、為免《守則》成「一紙空文」,「宣誓/簽署聲明」能起重視、遵守、警惕之效,《守則》能起指南、規範之用,在清晰、透明、的懲處機制下,及時處理,可避免紀律鬆弛,警惕以身試法/規的僥倖心態,亦彰顯本港一貫重視的法治精神。

  根據本會廣泛對會員諮詢所收集的意見顯示,大家對違反誓詞/聲明的公務員是否由所屬局/部門作初步處理並交予「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紀律聆訊,還是成立一個專門的「秘書處」,統一、專門調查/聆訊公務員違反誓詞/聲明的個案,意見參半。前者行政上較簡單、後者是透過專門的「秘書處」冀做到專業、精準、公正;兩者的優點確要兼顧、平衡,以收予其懲而毖後患之效。

4. 「宣誓/聲明」的內容

  本會經由不同途徑了解到會員絕大部份都認同誓詞/聲明內容應包涵公務員:擁護《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遵守《港區國安法》、效忠特區政府、恪守《公務員守則》、遵守公務員政治中立、盡忠職守,即內容是公務員現時已需擁護/遵從的。其實,即使過往並無「宣誓/簽署聲明」的要求,若以為公務員擁有任意違反《基本法》及《守則》的自由,這只是一廂情願的誤會,也因當局過去尚未意識問題的複雜及嚴重性而少作為、不作為而已。

5. 進行「宣誓/簽署聲明」宜嚴肅、簡單、可操作

  文件建議由2020年7月1日起入職的公務員和日後獲推薦升職/轉職者須簽署聲明;現職公務員則先安排擔當重要角色或較高職級的公務員,以及職務較為敏感的紀律部隊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律政人員等先「宣誓/簽署聲明」;其餘文職人員則安排隨後進行。在形式方面,文件建議有部份公務員應以宣誓方式進行,例如首長級中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其他的公務員則待定。

  根據本會收到的意見反映,過半數認為既然全體現職公務員都必須進行「宣誓/簽署聲明」,應可同步有序的進行,而宣誓或簽署聲明均為合適。

  本會建議為體現和彰顯全體公務員一致、一貫的憲制責任,為減省行政工作、避免未來因可能的疏漏而帶來的麻煩,除首長級及職務較為較敏感的人員應以宣誓方式,其餘的公務員應可採用簽署聲明的方式,有序按局及其下屬之署/部門依次嚴肅、認真的進行。

  本會誠望當局能認真考慮本會上述的5點建議,使「宣誓/簽署聲明」不單是應對法例要求及政治現實,而是真正能彰顯其正本清源、懲教結合、建設可靠堅實的施政支柱的重要、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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