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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年度公務員薪調塵埃落定
惟官職雙方隨意偏離機制傾向令人擔憂

 

  2018年6月12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回覆本會劃一薪調5%的訴求,宣佈了當天上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高層公務員薪金級別薪金上調4.06%、中層和低層為4.51%,即跟隨2018薪酬趨勢調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低層跟中層看齊。

 

未允給予各級公務員分享經濟成果有欠公允

 

  僅跟隨薪酬趨勢指標給予公務員高層薪金級別4.06%及中、低層薪金級別4.51%薪調增幅,顯示政府未有充份考慮允許公務員分享經濟成果;此舉有傾向偏離了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過往一直強調,薪酬趨勢淨指標不是唯一、凌駕性的參照因素。

 

  政府此舉亦有違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在1974年設立的初衷,公務員得分享/分擔經濟的起伏,亦背離了早在1982年12月,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在它的《第9號報告書》(《公務員薪俸政策第2號報告書》)確認的原則:〝繁榮的果實公務員倘若未能分享,未免有欠公允〞。 

 

  在過去香港經濟衰退嚴重財赤下,陷於困境時,需要公務員凍薪/減薪,與社會共渡時艱,為應有之義;而容許公務員適當分享經濟成果,同為應有之義。公務員因此分別於1999, 2000, 2003, 2006年凍薪及於2002, 2004, 2005, 2009減薪。按本港去年生產總值有顯著的增長,展望未來,環球經濟普遍良好的勢頭持續,內地經濟表現強勁,本港經濟預估走勢良好,可保持堅穩的增長動力和態勢,政府無理由不允許全體公務員適當分享經濟成果。

 

當局對“低跟中”所言實際上偏離了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2018年6月5日來信時聲稱〝向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提出「調高」安排的薪酬調整方案,令低層的調整幅度看齊的做法,是一次性安排,不會成為先例〞 。 

 

  本會多次強調:自前港英政府接受了1988年仲裁委員會的建議,由1989年起,若薪酬趨勢調查結果顯示,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凈指標低於中層,則會調高至與中層同一水平(即所謂〝低跟中〞的安排),除非另有強而有力的理由。這做法除顯示政府為一良好僱主,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免高、中、低層公務員的薪酬差距過於擴大的作用。這早已成為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並不會因政府例必考慮當年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決定而改變。當局所言實際上偏離了現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

 

當局迴避問題,當本會的理據〝透明〞

 

  值得嚴正指出的是,當局6月12日給本會的回覆,竟然是發給所有提出訴求的公務員團體的〝通函〞(standard letter) ,內容千篇一律,屬〝例湯〞、〝行貨〞的貨色,所不同者只是信函的上款收件人的姓名、地址;把本會要求薪調劃一上調5%的理據,當為〝冇到〞、〝透明〞。對其他團體的理據以及誤解、偏離機制的言論,當局也完全不解釋、不澄清、不作任何回應!而對政府自己的薪調決定,當局同樣不作闡釋。

 

  這種迴避問題的手法,既是〝懶人〞所為,亦是〝傲慢〞、〝蕭規曹隨〞的表現,令職方感到毫不受尊重,悖離了新一任行政長官在候任之時強調的〝與民共議〞理念的精神,漠視了本會提出的政府務須〝與公務員共議〞的忠告。

 

當局沒有回應本會要求上調非公務員合約制員工薪酬

 

  當局亦沒有回應本會同時要求政府採取措施,一併上調非公務員合約制員工薪酬的要求,以提升他們的士氣、挽留有經驗人員,以利於促進他們與公務員的團隊的協作精神。

 

不回應本會對高層第34薪點設定於70,590元扭曲薪點差距的批評

 

  政府此次指令〝總薪級表第34點為70,590元〞,但完全沒有交代限定此金額的理據何在。本會經初步研究後發現,此規定並不合理,將繼續扭曲薪點33、34、35的薪㸃與薪㸃之間的內部對比關係【註1】。但當局對本會的意見視若無睹,不作任何交代! 

 

當局未能認真考慮本會的理據

 

  本會之建議2018-19年度高、中、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劃一上調5%,是在全面考慮了現行機制內容許的多種因素後提出的,包括:

(1)1間人數眾多的〝問題公司〞漏報中、低層的〝服務獎金〞,壓低中、低層的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 ;

(2)17間參與調查公司填報的〝勞績獎賞〞存在問題,可能影響GPTI的準確性;

(3)高、中、低層扣減的公務員〝遞增薪額〞,因公務員的退休高峰期及大量新聘公務員入職,為近年歷史新高,扣減後拉低中、低層的薪酬趨勢淨指標(NPTI) ;

(4)本港去年生產總值有顯著的增長,展望未來,本港經濟預估走勢良好,可保持堅穩的增長動力和態勢,各級公務員應可分享經濟成果;

(5)政府財政狀況良好,繼續有巨額財政盈餘,對公務員薪酬劃一各級上調5%,完全有能力負擔;

(6)面對香港越趨民粹化、泛政治化的局面及推行本屆政府的施政新理念,把握機遇創造新局面,提升公務員士氣、穩定公務員隊伍仍至關重要;

(7)〝低跟中〞乃機制內一貫做法;

(8)薪酬趨勢指標及消費物價指數 (CPIA)實為上一年度的調查結果,為滯後參考數據

 

  遺憾的是,當局在提交予立法會的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文件中,有關〝職方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上,以及透過書面提出的理據和意見〞的段落中,隻字不提有一間人數眾多的〝問題公司〞,漏報中、低層的〝服務表現獎金〞,拉低中、低層的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 ;政府並無認真看待本會劃一薪調5%的訴求及理據!

 

是否有意偏離現行機制,設定未來薪調模式?

 

  當局口頭上屢屢強調要跟隨薪酬調整機制,但單以近幾年的情況看,當局似有意強化薪酬趨勢淨指標為決定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的唯一的參照因素,只簡單視情況照跟薪酬趨勢淨指標。但〝各級公務員應可分享經濟成果〞這些一貫的重要因素,均卻忽略不計,而對〝問題公司〞拉低中、低層的薪酬趨勢總指標(GPTI)、公務員〝遞增薪額〞開支被〝唧高〞這些特殊因素又不加考慮;連機制內1989年以來〝低跟中〞的一貫做法,亦一再貶為〝是一次性安排〞,似有伺機廢棄的企圖。

 

  必須指出,當局如此傾向十分不智。若當局和公務員團體均可隨意偏離現行機制,無充分理據下隨意提出訴求、作出反應和決定,則有悖法理制度的精神,離企求優化機制、謀求長治久安之方向更遠!

 

【註1】 現行總薪級表第33薪點(67,065元)晉升至屬高層薪金級別的第34薪點(因去年政府限定為67,270元)相差額只有205元;而在今年政府設定第34薪點為70,590元的限制下,繼續扭曲了薪點33、34及35的差距,如下表:

 

總薪級表薪點33至35之間的差距被扭曲

 

總薪級表薪點 薪金($) 差距($)
中層33點 70,090 與32薪點相差3,145
高層34點 政府今次指令設定為:70,590 與33薪點相差500(被扭曲的差距,遠遠低於同一薪金級別的其他薪點之間的薪金差距)
高層35點 71,520 與34薪點相差930(被扭曲的差距,遠遠低於同一薪金級別的其他薪點之間的薪金差距)
高層36點 74,830 與35薪點相差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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